五百元!北流有人违规燃放烟花被罚了
近日,北流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,涉事人员被处以罚款。警方提醒广大市民:请遵守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,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城市环境。
2025年12月18日21时许,罗某在明知永顺公园一带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情况下,仍心存侥幸,违规燃放烟花爆竹。
经查,罗某的行为已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及我市相关规定。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,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罗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绝非“交了罚款就行”的简单小事。根据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及造成的后果,当事人可能承担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。
一、 行政处罚
根据 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这是针对一般违规行为最直接的处罚。
若违规燃放行为扰乱公共秩序,或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进行处罚。例如:
根据该法第三十条,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,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根据该法第五十条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刑事责任
如果违规燃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,可能触犯刑法,需承担刑事责任:
若过失引发火灾、爆炸,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,可能涉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中的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,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。
若故意以燃放烟花爆竹方式危害公共安全,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刑罚更为严厉。


